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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

本案由京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下午,王某某(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途经京山市新市镇水峡口村一组“石家冲”时,看见一片白杨林,便产生了购买的想法。王某某通过打听找到了被告人吴某某(系护林员),王某某对吴某某说自己想购买白杨树,吴某某告知王某某白杨树系张某甲所有,并将张某甲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王某某。王某某拨打张某甲的电话,张某甲在电话中告知王某某白杨树不卖。王某某又与吴某某商量,二人决定由王某某砍伐一车白杨树,出售后分钱给吴某某。2019年5月5日,王某某和其父亲到新市镇水峡口村“石家冲”白杨树林砍伐白杨树。5月7日上午,王某某又雇请工人到此地继续砍伐白杨树,在砍伐过程中,吴某某妻子刘某某得知有人在砍伐张某甲的白杨树,便让其弟弟郭某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盗伐的白杨树共136株,活立木蓄积27.499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照片四张、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请示、发还清单、过磅单、证明、林权证、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祝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张某乙、祝某乙、王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市镇水峡口村一组“石家冲”杨树采伐勘验意见、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王某某盗伐林木案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7.499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怡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居住在京山市**镇**村**组(1387294****)。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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