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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街道**委**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小区**号楼**单元202户,无业。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0月7日被减刑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植物油公司附近马路上,盗窃被害人放在集装箱车上的4袋共计400斤花生米,该花生米单价8.6元/公斤。

2、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植物油公司附近马路上,盗窃被害人放在集装箱车上8袋共计800斤花生米,该花生米单价8.6元/公斤。

3、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植物油公司附近马路上,盗窃被害人放在集装箱车上的6袋共计600斤花生米,该花生米单价9元/公斤。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盗窃3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约78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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