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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50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电白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曾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乘坐广州到湛江的大巴车,回到电白下车。当车辆到达电白服务站时,其下车看到车牌号为粤BJ****的大巴车停在服务站休息,车中门是开着的,遂上到该大巴车实施盗窃,在被害人郭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盗走13包珍珠(共计465颗)和150元港币。

公安民警于2019年10月10日在北海市海城区****小区内将吴某某抓获,并缴获其携带的部分珍珠。随后公安民警在电白区****小区****房吴某某的住宅的房间处搜查出被盗的其它12包珍珠。公安机关一共在吴某某身上缴获13包(共计465颗)珍珠。经北海市国家珍珠及珍珠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批被盗的珍珠物为海水养殖珍珠,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65颗珍珠价值共计249957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搜查指认照片、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强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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