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村**,租住梅江区**镇***小区***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采用透锁的方式,在梅江区**小区**区**栋**房、**区**栋**房、**区**栋**房、**区**栋**房、**区**栋**房等套房内进行盗窃,偷得洋酒一批、白酒一批、冬虫夏草一盒、鱼胶两包、手表一个、茶具一套等物品。吴某某偷得上述物品后,将部分洋酒、白酒和冬虫夏草一盒、鱼胶两包销往至东莞市城区创业路的永升烟酒店,得款至少人民币109848元。
案发后,追回部分被盗洋酒、白酒和冬虫夏草一盒、鱼胶两包,被告人吴某某退赔了部分赃款人民币65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实施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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