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号美宜佳门口对开处,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无法核价)盗走。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巷**号***快餐店,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无法核价)盗走,得手后逃至该店门口时被当场抓获并起获被盗手机,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19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巷**号**墙对开处,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
4.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会**路**街**号,将被害人黎某某南的一部灰色华为手机(无法核价)、一张身份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检察官助理:杨彩云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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