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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4********,汉族,高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广丰区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下午两点多钟,被告人吴某某将本田锋范轿车停在广丰区丰溪街道卧龙城79栋楼下停车位,停好后吴某某离开,回家拿茶杯下楼看见邻居李某某的途观轿车停在隔壁停车位,并且通过李某某途观轿车未关的右后车窗,看见副驾驶座位上有用红色方便袋装的中华香烟,吴某某就产生盗窃的念头,想开李某某途观轿车的车门,未能打开,吴某某就找来扫把柄等待盗窃时机,下午四点多钟的时候吴某某看边上无人,吴某某就用扫把柄从李某某途观轿车右后车窗将车内装有四条软盒中华香烟的红色方便袋挑走,之后吴某某把这四条软盒中华香烟以每条480元的价格卖给芦林兴旺超市,吴某某共获得1920元。2020年7月28日,经上饶市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价值2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证人陈述:证人韩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现场监控视频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在检察机关的公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兆武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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