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5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塘**号。200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日、7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9日下午6时许至9月1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我市**镇**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撬坏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JZ****号小车车窗,欲盗窃车内财物,但因车内无贵重财物而未果。
2.2018年10月18日晚8时许至10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镇**路路段,撬坏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9****号小车车窗,欲盗窃车内财物,但因车内无贵重财物而未果。
3.2018年11月23日晚9时许至1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镇**路路口,撬坏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D****号小车车窗,盗得车内的人民币1万元。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4.2018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我市**镇**村牌坊附近,撬坏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4****号小车车窗,欲盗窃车内财物,但因车内无贵重财物而未果,随后在附近路段被巡逻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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