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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分公司**分部维护中心员工,住合肥市包河区**镇**居**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村**组**号付**号。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经过本市蜀山区长江路与潜山路口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连接在路边电信光纤箱内的一部TriBrer牌光时域反射仪(OTDR)拽下来盗走。经认定,该仪器价值人民币2992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将窃取的光时域反射仪上缴。后侦查人员将该仪器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人口信息、价格认定文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扣押笔录及照片5.案发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微

2020年1月23日

附:1. 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五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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