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崇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流窜至蓬溪县,先后在赤城镇、大石镇采用千斤顶、套筒扳手等工具将多辆汽车轮胎及轮毂卸下并藏匿,后在被盗车辆上留下印有“汽车配件”字样及其本人微信二维码的卡片,车主通过扫描添加其微信支付不等金额取回轮胎及轮毂。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295.6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蓬溪县蓬南镇交通街与新民街交叉处被抓获归案。
1.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川******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从南充流窜至蓬溪县赤城镇普安大道豪庭东苑外的在建马路上,将受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川******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的右侧两个轮胎及轮毂盗走并藏于距作案地点300米外一自建房屋前下水道旁杂草丛中,后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200元取回轮胎及轮毂。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33.58元。
2.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川******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流窜至蓬溪县赤城镇普安大道凤凰城在建工地门口外右侧人行道上,将受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川******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的左侧两个轮胎及轮毂盗走并藏于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建设街安置房一树下,后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500元取回轮胎及轮毂,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21.94元。
3.202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川******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流窜至蓬溪县大石镇人民法庭外,将受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川******深蓝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后侧两个轮胎及轮毂、受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川******金黄色吉利牌轿车后侧两个轮胎及轮毂盗走并藏于大石镇大福村G3182249km+50m左侧丛林中,后经受害人确认已发还。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4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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