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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号楼**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5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至13日,在菏泽市牡丹区**路义乌商品城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甏肉干饭”饭店工作期间,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在店内钱箱、李某某的挎包内窃取人民币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靳玉玲

检察官助理彭春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义乌**号楼**楼东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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