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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商业街**路**街**号**店,乘夜深店主熟睡之机,拉开铁闸门进入店内,撬开收银台抽屉,盗窃了被害人常某某、曹某某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0930元)、华为HONOR 9X 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17元)。2020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北山**街**号**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其店内查获赃物黄金戒指一枚、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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