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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号,无业。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三点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昌江区**洗浴中心休息时看到被害人黄某某睡觉时手机在身旁,于是便将该手机盗走。后继续睡觉,醒来时发现在其身旁睡觉的被害人林某某的储物柜手牌放置在一旁,于是用手牌将该男子储物柜内存放的1200元现金盗走,然后将手牌放回原处。事后,被告人吴某某来到珠山区**园的一家手机店,以300元的价格将所盗手机出售。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6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江珊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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