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610623198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乡**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室。2010年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系累犯。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从西安市乘车到达杨某某,窜至好又多超市伺机盗窃。当日14时许,在杨某某好又多超市西门,被告人吴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掀门帘离开超市时,将其上衣右侧口袋内一部黑色苹果牌8PLUS型手机(认定价值为2376元)盗走。后吴某某迅速离开现场返回西安,将所盗手机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李锋娟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杨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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