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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铁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4833,汉族,初中文化,**银行**,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取保候审,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舍利塔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舍利塔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铁岭火车站二楼检票口处,趁被害人鲁某某排队检票之机,将被害人背在其身后的双肩包右侧网兜内的金色VIVO牌手机盗走。

经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金色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四百元。

2019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沈阳市沈洲二院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民警抓获。涉案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客票信息、被告人前科查询、被告人政治面貌核查情况说明、诉讼参与人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铁岭火车站候车室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闵爽

检察官助理:曾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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