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白青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平潭县城东中学,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操场西侧路边一部白色新日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自己使用。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车价格为1952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平潭县城东中学,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操场西侧路边一部粉色小龟王牌电动车推到西侧房子旁边停放并把钥匙拔走。第二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到城东中学,发现这部电动车又停放在操场西侧路边,被告人吴某某就用钥匙直接将车子开走。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车价格为2128元人民币。
3.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平潭县城东中学,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操场西侧路边一部绿色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自己使用。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车价格为1960元人民币。
4.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逛到平潭县海滨浴场沙雕园北侧,看到活动板房门窗未关,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副银黄色舒尔牌麦克风偷走,后将偷来的麦克风藏在家里。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麦克风价格为11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林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搜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岚市监价认(2020)1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总金额716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云玲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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