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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明星路**小区安置房**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看见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长汀县汀州镇添丁下市场附近的闽******小车副驾驶上有一部苹果手机(iphone11(128G);颜色:黑色;手机号码:1333838****;手机串号:356601104479881),且车门没锁、车窗未关,便产生盗窃邪念,打开车门,将副驾驶座上手机盗走。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65元。

2020年9月15日,长汀县公安局在汀州镇明星路8-2号新民小区**房**栋**梯**室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查获被盗手机,现已归还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6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道辉

2020年11月17日

附注: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明星路**小区**室,联系电话:1895945****。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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