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1990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1995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12月27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铁运分公司东站侯工楼,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美国闪电牌公路自行赛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美国闪电(SPECIALIZED)牌ROUBAIX型公路自行车于2018年7月1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玖仟伍佰肆拾元整(¥954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赵某某、夏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光盘2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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