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1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2011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由被害人李某优经营的我市火炬开发区张某甲板埔路某某昌招商办公室门口,持石头砸该办公室大门未果,遂至附近板埔路8号被害单位中山市速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外,继续持石头砸开该公司大门后,在该公司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元、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双肩包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60元),又准备盗窃被害人张某银停放在公司内的一台鼎福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70元)时某乙无法开锁而未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在我市火炬开发区张某甲五村上涌8号科艺网络科技店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
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火炬开发区壹加壹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双肩背包,后被告人吴某某带领公安人员在上述科艺网络科技店缴回被盗的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 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