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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0********,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户籍地在湛江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18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出租屋对面的车某某,盗走被害人严某某的一辆双枪SQ125T-11C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KD1****,发动机号:14******,车架号:LS2TCAJS0********),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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