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2010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西街村西尧组其女友蒲某某租住处,趁蒲某某睡觉之机,用蒲某某手机下载“京东”手机软件,并设置了“京东白条”支付密码。8月3日凌晨,吴某某在蒲某某租住处,趁蒲某某睡觉之机,用蒲某某手机登陆京东,使用“京东白条”以人民币5990元的价格购买黄金手镯一个,并邮寄到吴某某住处,购买后将“京东白条”删除。吴某某将黄金手镯送给其妻。蒲某某收到京东催款信息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
6、扣押物品清单;
7、谅解书、收条;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婧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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