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金安公安路51号巨龙温泉度假酒店,后趁无人注意之际,秘密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汤某某别墅B幢,窃得两张面值1000的日币等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汇率换算,2000元日币可兑换127.5元。
2.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仙源欧某甲小区,后趁无人注意之际,秘密进入先洲5-2被害人黄某某家,窃得两枚金戒指(带福字)、1金钥匙、1个紫色玉手镯、15个高铁纪念币及人民币100余某某等财物。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取的两枚金戒指(带福字)、一个金钥匙、一个紫色玉手镯、15个高铁纪念币总价值为3793.2元。
3.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仙源欧某甲小区,后趁无人注意之际,秘密进入仙洲岛19-2被害人李某某家,窃得1个金戒指、1条金项链、1条珍珠项链等物。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取的1个金戒指、1条金项链、1条珍珠项链总价值为8326元。
4.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仙源欧某甲小区,后趁无人注意之际,秘密进入仙淙岛2幢1号邓某某家,窃得1个帝陀手表、1个欧某乙手表、2个苹果形金挂件、1个金手镯及人民币100余某某。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取的一个帝陀手表、一个欧某乙手表、两个苹果形金挂件、一个金手镯总价值为22326.8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4773.5余某某。2019年11月1日,吴某某在永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民警在吴某某家中和其所驾驶车辆中查获上述被盗的手表及首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鉴定意见:贵金属饰品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3.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及说明;
5.证人证言:冷某某儿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邓某某、黄清和陈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 张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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