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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因没有钱购买毒品吸食,萌生盗窃的念头。2019年8月至9月份的某一天22时许,吴某某趁同村村民郑某某的住宅没人时窜入该住宅,用开口钳拆下一台供氧马达,将该马达盗走。第二天早上,吴某某将该马达出售给收购废品的王某某,得款80元人民币。当天晚上,吴某某再次窜入郑某某的住宅,用同样的作案手法将2台马达和2台变速箱盗窃。第三天早上,吴某某将其中的2台马达出售给收购废品的王某某,得款160元人民币。过了不久,吴某某又将另外2台变速箱出售给收废品的符某某,得款30元人民币。吴某某将所有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

被告人吴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自动供述其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有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3台供氧马达及2台变速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自动供述其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鉴于吴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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