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官厅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6****的别克牌SUV车从廊坊市到达河东镇,发现王某甲家中无人,用铁棍将大门门锁撬开,进入屋内进行盗窃,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后离开王某甲家;随后来到王某乙家门口,用铁棍将大门门锁撬开,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00余元、荷花牌香烟一包、电脑主机一台,经涿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30元,电脑主机价值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述;
3、证人姚某某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估价鉴定结论书;
6、书证:作案工具扣押文书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敏
二0二0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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