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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廊坊市文安县****村,19927月因盗窃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保定市第一监狱服刑14年后减刑出狱;2007年因伙同他人入室盗窃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因非法拘禁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9月10日因盗窃被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涿鹿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官厅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官厅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6****的别克牌SUV车从廊坊市到达河东镇,发现王某甲家中无人,用铁棍将大门门锁撬开,进入屋内进行盗窃,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后离开王某甲家;随后来到王某乙家门口,用铁棍将大门门锁撬开,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00余元、荷花牌香烟一包、电脑主机一台,经涿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30元,电脑主机价值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述;

3、证人姚某某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估价鉴定结论书;

6、书证:作案工具扣押文书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敏

 

二0二0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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