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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系高速公路务工人员。2020年10月20日晚,吴某某电话邀约周某某(另处)一同前往工地上盗窃钢筋,二人将筠连县蒿坝镇高坪村二组堆放的几十斤钢筋盗窃后放入周某某的长安汽车上运至施工便道上出售给了方某某(另处),后吴某某与周某某又前往筠连县蒿坝镇高坪村二组堆放钢筋地点将其余钢筋称量后出售给了方某某。前后共计盗得废旧钢筋500公斤,卖得1000元,吴某某与周某某分别获得500元。方某某将收购的废旧钢筋出售。经筠连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500公斤废旧钢筋价值1000元。

同年10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将堆放在筠连县蒿坝镇高坪村九组蒿坝互通桥墩下用于修建高速路架模使用的实心精轧螺纹钢对拉杆扛至公路边后,便电话联系方某某前来收购。吴某某和方某某将实心精轧螺纹钢对拉杆运至蒿坝村七组施工便道准备称量时被高速公路施工人员挡获。经清点称量,此次共盗窃实心精轧螺纹钢对拉杆52根,总重量683.2公斤。经筠连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683.2公斤精轧螺纹钢对拉杆价值3826元。 

2020年10月23日晚,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挡获的被告人吴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讯问,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检察官助理:田元源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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