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0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7********,汉族,大学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和住处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让他人将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的电能表(用户编号:021302****,法定计量装置电能表号:128842****)进行改装后,采用电能表内铜丝短接电流计量回路的方式窃电91,799.07千瓦时,共计窃取国家电力价值人民币47,937.04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到案后,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始终拒不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检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的电能表,发现使用该电能表的用户窃电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证人舒某某处调取到电能表1只(用户编号:021302****,法定计量装置电能表号:128842****)并发还的事实。
3.相关开盖详细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所使用的电能表(表号:128842****)最后开盖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的事实。
4.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及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该室窃电量91,799.07千瓦时,窃电总金额为价值人民币47,937.04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被抓到案的事实。
6.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纪军
检察官助理:方月悦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09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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