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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街道办******号附**号,住本市青浦区****公路******楼。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17时45分许,在本市南京东路353号悦荟广场H&M服装店,窃得2件上衣、2双拖鞋、2包内裤及1包袜子(共计价值人民币518.40元),藏入随身携带的1只纸袋内,离店后即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还主动交代其于2020年4月3日、13日及23日,先后3次到该服装店,窃得2顶帽子、3双鞋子、1件上衣(共计价值人民币1,026.70元),藏匿于本市青浦区****公路******楼其住处。后民警前往上述地址查获了被窃商品,案发后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H&M服装店被窃商品的情况。

2.证人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外滩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均证实,将被告人吴某某人赃俱获的情况。

3.赃物、案发地、藏匿地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查获被窃商品,现已发还被害单位的情况。

4.H&M服装店出具的被窃商品价格证明证实,被窃商品的价格。

5.被告人吴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薇

检察官助理:卫竹韵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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