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到本市**镇**社区**区**厂,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废水管、灯架等物品一批(价值不详)盗走。得手后,吴某某将盗得物品销赃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另案处理)。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未起回。
二、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到本市**镇**区**路**号**公寓一楼105店铺,利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店铺内的电线一批(价值不详)盗走。得手后,吴某某将盗得物品销赃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另案处理)。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未起回。
三、2020年8月15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到本市**镇**社区**区**厂,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电线一批(价值不详)盗走。得手后,吴某某将盗得物品销赃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另案处理)。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未起回。
2020年8月2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镇**社区**房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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