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05年因盗窃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因盗窃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因盗窃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独自来到位于乌审旗********号巴某某的住宅,入户盗窃了现金9468.1元、云烟苁蓉牌香烟2条、苏烟牌香烟l条、云烟牌香烟1条、阿诗玛牌香烟8盒、中华牌香烟8盒、美元面值一美元的7张、越南盾面值十万的2张、航天纪念币面值100元的2张、澳元面值500的l张、摆件一件、25.35克手镯、吊坠6个、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币6个、铜钱23枚、航天纪念币10面值的l张、金项链1个、钢镚三元一角、银饰1个、戒指19枚、手链1个、小法器1个、箭头1个、纪念章1个、平安扣l对、烟嘴1个、铜钥匙1个、项链2个、链子1个、金戒指2枚、耳环1个、铜摄1个、手镯8个、内蒙古成立40周年纪念书1枚、扣饰23个、鼻烟壶4个、银饰头饰1个、手串1个、挂件1个、银元37枚毛泽东纪念章1枚、包神铁路通车纪念章l枚。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鉴定,盗窃物品的总价格为:33332.02元。共盗窃的价格为:42800.12元。被盗部分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独自来到位于乌审旗******巷子内某某家,入户盗窃了一个铜制水壶、玉溪牌香烟1条、苏烟牌香烟1条、中华牌香烟1条、鄂尔多斯牌香烟1条、滕王阁香烟l条、欧元面值5和10的各l张。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鉴定,盗窃物品的总价格为:4802.44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独自来到位于乌审旗********号朝某某住宅,入户盗窃了现金3370元、手串3个、绿石珠1个、小烟嘴1个、水烟袋1个、项链4个、戒指18枚、鼻烟壶1个、带环饰1个、铜钱21枚、岫玉1个、长珠1个、蛇纹石项坠1个、贡草烟沾粉l瓶,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鉴定,盗窃物品的价格为:8971.3元。共盗窃的价格为:12341.3元。被盗物品部分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吴某某将盗窃的现金3200元已挥霍。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入室盗窃,作案三起涉案金额为:5994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3.发还清单;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后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晨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

2.刑事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