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镇**村**。2012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号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溜门进入被害人郑培民位于仙居县南峰街道某某村XX号的家里一楼后门,在郑培民某某家卧室电视柜抽里盗窃了四个黄金挂件、一根白色金属项链一根金色金属项链、一根金色金属手镯。之后吴某某由郑培民某某家的四楼翻围墙至被害人张某某的家里盗窃,未盗得财物即被张某某发现。被发现后,吴某某翻墙回到郑培民某某家中,再从郑培民某某家中二楼后间窗跳下去试图逃跑,立即被附近村民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盗的四个黄金挂件一根白色金属项链、一根金色金属项链、一根金色金属手镯共价值人民币9901.49元。
2019年9月12日4时29分,被告人吴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帽子一顶、手套两只、手电筒两只、头套一只、插片两张。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体表伤情记录表、病历材料、前科查询、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伟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雨晴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暂存于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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