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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进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路**号**栋第**层**号的佛山市**有限公司,趁无人之际盗走该公司车间仓库存放的4400张手机钢化保护膜。次日,吴某某将其中3600张销赃得款人民币5010元。

2020年8月31日凌晨5时许,吴某某再次进入佛山市**有限公司,盗得手机钢化保护膜2600张。

2020年9月2日,警察将吴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起获被盗的手机钢化膜3400张。

被盗的手机钢化保护膜共价值人民币10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手机保护膜;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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