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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5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来到佛山市高明区**镇**轮胎店门口,吴**用手提起门口的两个汽车轮毂放到自己电动助力车上,吴**实施盗窃后开着电动助力车逃离现场。

2、201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来到高明区**镇**轮胎店门口,趁该店没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在门口用手提起一个汽车轮毂,安放在自动的电动助力车上后就逃离现场。

3、2018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到达高明区**镇**轮胎店门口,看到四周没有人的情况下,将该店门口的一个汽车轮毂搬到自己的电动助力车上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价格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的四个轮毂价值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 鉴定意见;6. 勘验、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青凡

2019年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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