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2020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装修内江市东兴区**国际3栋1单元1201房屋时发现隔壁1202房屋防护栏上晾晒有香肠。2020年12月21时许,吴某某利用装修钥匙进入1201房屋后在过道窗户处盗窃1202房屋防护栏上的香肠时被房主发现。吴某某将香肠丢至楼下后顺着窗户防护栏翻进3栋1单元1101房屋内,在离开1101房屋时又将屋内一个女士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讯问吴某某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1000余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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