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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0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北京市顺义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至10月8日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衙门村王某甲(女,55岁,北京市顺义区人)经营的某超市内,被告人吴某某采取藏匿的方式,先后5次盗窃牛栏山二锅头白酒5瓶、真空包装猪头肉1袋,所盗物品售价共计人民币156.35元。被告人吴某某后在超市内被民警查获。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珑瑛

检察官助理:李奕萱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3册随案移送,内含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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