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5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合肥市***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0月30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市新安江路与土山路交口附近被害人任某某住处,趁任某某熟睡之机,窃取其裤子口袋内黄金手镯一只、人民币360元。被盗手镯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被盗黄金手镯及人民币300元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6.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斌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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