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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南江县人,住南江县******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回家途经柏林村4社杨某某家门口时,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门口的川Y*****白色轻型货车副驾驶车窗未关,便将副驾驶座位上黑色皮包中的一万元人民币盗走,至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已使用1700元,剩余83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银行流水等书证;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双宝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社,联系电话152****6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柒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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