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市场出租房。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采取剪刀拉线、搭线的手段,在简阳市多次盗窃电瓶车。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简阳市简城镇南街“衣广汇”外停车区,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盗走。
2.2020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简阳市简城镇南街“衣广汇”外停车区,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15元。
3.2020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简阳市简城镇政府街建设银行外人行天桥下,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倍特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71元。
4.2020年7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简阳市简城镇南街“衣广汇”外停车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奇蕾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14元。
5.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吴某某来到简阳市简城镇政府东街“艾尚发艺”外天桥下,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倍特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23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
6.2020年8月1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简阳市简城镇正中街“加勒比”网吧外,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盗走。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收据等书证,被害人周某某等六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敏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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