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在都江堰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余某某,男,34岁;
被害人宋某某,男,27岁;
被害人邹某某,男,34岁;
被害人黄某某,男,35岁;
被害人胡某某,女,49岁;
被害人文某某,男,44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至5月2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都江堰市多次实施盗窃,采取刀割汽车输油管道的方式将被害人车辆油箱内的汽油盗走。
1.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都江堰市堰华路206号城北山水小区旁家家发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在该处的川A*****面包车油管割开,将油箱内的汽油盗走。
2.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都江堰市奎光东六街3号对面,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川A*****面包车油管割开,将油箱内的汽油盗走。
3.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都江堰市奎光东五街108号“华明橱柜”门前的川A*****货车、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都江堰市奎光东五街117号“壹家门窗”门前的川A*****面包车、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都江堰市奎光东五街124号门前的川A*****面包车油管割开,将油箱内的汽油盗走。
4.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都江堰市奎光东五街32号“同发灯饰”门口,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川A*****面包车油管割开,将油箱内的汽油盗走。
5.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都江堰市奎光东六街3号对面,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川A*****面包车油管割开,将油箱内的汽油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静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