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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楼**楼**号,现无固定住所。2019年7月18日因盗窃被公安红桥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0月22日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 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行至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在北辰区民政局附近路段见被害人边某某停在此处的津N****6号白色汽车车窗未关,遂将该车后排座上放置的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700余元。吴某某将窃得钱款用于购买手机、背包等物自己使用,将窃得背包丢弃。2019年10月22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所购手机等物证;2.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边某某、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秉怡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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