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7月份一天傍晚,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张某甲家,翻墙入院,盗走胸罩、女士内裤等物。2016年6、7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张某甲家,翻墙入院,盗走人民币100元。2016年6、7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张某甲家,翻墙入院,欲再次盗窃,被张某甲父亲张某乙当场抓获。
2016年7月下旬一天傍晚,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张某丙家,翻墙入院,盗走胸罩3个、女士内裤3个、人民币400元。2019年1月初一天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张某丙家,翻墙入院,欲进行盗窃,被张某丙发现,吴某某逃走。
2018年10月份一天傍晚,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贾某某家,钻窗入室,盗走胸罩2个、几盒避孕套。2018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贾某某家,钻窗入室,盗走一袋避孕套。
2018年10月份一天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钱某某家,钻窗入室,盗走女式内裤2条。2018年11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钱某某家,钻窗入室,未盗走物品。
2018年10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孙某某家,翻墙入室,盗走女士内裤1条、人民币200元。2018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三次窜至孙某某家,翻墙入室,均未盗走物品。
2018年10月下旬一天傍晚,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胡某某家,钻窗入室,盗走胸罩2个。2018年10月下旬一天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胡某某家,钻窗入室,盗走女式内裤1条。2018年11月一天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胡某某家,钻窗入室,未盗走物品。
2018年10月底一天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宫某某家,翻墙入室,盗走胸罩、女士内裤数条、软包玉溪香烟3盒。2018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宫某某家,翻墙入室,盗走OPPO手机一部。
2018年11月上旬一天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文某某租房户,钻窗入室,盗走胸罩、女士内裤数条。2018年11月份一天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文某某租房处,钻窗入室,盗走手机一部。
2018年11月中旬一天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刘某甲家,翻墙入室,盗走胸罩5个、香烟2、3盒、人民币100元。2018年11月一天傍晚,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刘某甲家,翻墙入室,盗走女士内衣一套。
2018年12月初一天17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刘某乙家,钻窗入室,盗走人民币200元、女士内衣一套、干果3袋。2018年12月份一天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刘某乙家,钻窗入室,盗走文玩核桃一对、刷核桃的刷子一个。2018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刘某乙家,钻窗入室欲进行盗窃,发现刘某乙家安装了摄像头,遂原路返回。
2019年2月初一天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宝坻区**镇**村石某某家,翻墙入室,盗走女士内裤2条、香烟2盒。2019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石某某家,翻墙入室,盗走VIVO手机一部,后被发现,吴某某翻墙逃走。
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吴某某在2016年6、7月份至2019年2月7日期间,吴某某在作案期间的精神状态为“恋物癖”;2016年6、7月份至2019年2月7日期间,吴某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部分被盗部分被扣押。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的陈述;
5、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现场勘验笔录;
7、 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9月10 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羁押于宝坻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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