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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家园**-**-****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未满16周岁)在本市河西区、津南区等地多次采取撬锁等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7、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至本市津南区**镇**家园**号楼门前, 采取上述手段将郑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忍者摩托车盗走。

2019年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至本市河西区**道**里小区**门门前,将董某甲的摩托车牌照(津C****)盗走;后二人又至该小区**门门前,将秦某某的摩托车牌照(津C*****)盗走。

2019年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至本市津南区**镇**家园**号楼**门门前, 采取上述手段将高某的一辆黑色的小忍者摩托车盗走。

2O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至本市河西区**新苑小区**号楼门前,采取上述手段将郭某的一辆*******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500元。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至本市河西区**路**新苑小区**号楼门前,采取上述手段将张某朋友放在此处的一辆******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9年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至本市河西区**道***里小区**号楼门前,采取上述手段将董某乙的一辆*******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作案地点、工具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被盗摩托车车辆信息等物证、书证材料;

2.被害人张某、郭某、 高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宁某某的证言;

5.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杰

代理检察员:黄河

20201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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