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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路**号*栋*单元4楼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威远县严陵镇南街21号家纺店趁店内无人看见,将该店收银台抽屉里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后离开。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查看店内监控视频辨认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与其嫂子宋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赔偿被害人2000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三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 能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共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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