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宜居北街十字路口西北侧“康美堂药房”门口,将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价值2177.06元的银灰色永久牌电动车盗走,并以26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乔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3月6日,失主乔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民警对吴某某家进行了搜查,从吴某某处扣押一把手钳、260元现金,该款项已被公安机关罚没。
4.接受证据清单、赵电器车电服务一体化销售凭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电动车的经过,并将电动车以26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某。
5.辨认笔录,证明吴某某对王某某、盗窃电动车、停放电动车的地点进行了辨认,王某某对吴某某进行了辨认。
6.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19)1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7.06元。
7.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乔某某赔偿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77.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单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栋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551****。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