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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北仑区**街道**路**号**网吧**机位,趁被害人曹某某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在身旁电脑桌上的黑色苹果8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77元)。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被告人吴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孪茵

                          2020年7月9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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