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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20*******,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人,现住该村**小区58幢203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安丘市拥翠街与明湖南路路口东南角处,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轿车内的两部新手机,其中OPPO牌Reno4 SE手机价值 1920元,OPPO牌A8手机价值810元,盗窃价值共计 2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洪波

                             检察官助理:李红霞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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