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上班途经淮北市相山区利民巷中段路西侧的“0561地产”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的车钥匙未拔掉,遂将该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44元。
2019年5月22日,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谷某某;2020年4月9日,被害人谷某某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发还清单、指认实施盗窃现场、藏匿盗窃电动车、车钥匙的现场图片等书证:2被害人谷某某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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