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7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唐山镇水电武警部队工地食堂,盗窃液化气罐一个、模板拉钩五十六个和小推车一辆,后被工地工人发现,经报警后被唐山派出所当场抓获。当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六日,送淮南市拘留所执行。
2.2015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淮南五中对面海潮批发店门口,盗窃金六福白酒一箱,后被店主发现,经报警后被平山派出所当场抓获。当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送淮南市拘留所执行。
3.2016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唐山镇砂里岗安置区建设工地,盗窃电缆线三米左右,后被工地工人发现,经报警后被唐山派出所当场抓获。当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送淮南市拘留所执行。
4.2017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唐山镇邱岗村高铁工地,盗窃电缆十七米。其行驶至新家园路口时,被唐山派出所抓获。次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送淮南市拘留所执行。
5.2019年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唐山镇西城嘉园北边的山泰瓦厂,盗窃电缆五十米,被厂内工人发现,经报警后被唐山派出所当场抓获。当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送淮南市拘留所执行。
6.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淮南市新华医院宿舍楼拆迁工地,盗窃格力牌空调内机一台。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又来到淮南市新华医院宿舍楼拆迁工地,准备盗窃空调内机时,被工地工人发现,经报警后被平山派出所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叶某某、鲁某某、刘某甲、姜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永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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