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现住肥东县**镇****。被告人吴某某因赌博于2014年9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7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肥东县店埠镇吾悦广场二期项目旁的沙河路卖早点时,发现早点摊位附近停放一辆没有上锁的红色荣事达牌电动三轮车,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485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主动到肥东县公安局店埠派出所投案,并将该涉案车辆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收款收据、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红霞
检察官助理:高秀萍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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