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村**号,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二百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和伪造车牌的机动车,于2019年5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十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到巨野县**医院、**医院窃取他人财物4次,盗得电动车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5时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巨野县**医院停车处,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飞鸽牌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约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2月6日5时1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巨野县**医院餐厅门口处,窃取被害人常某某的富士达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5元;

3.2019年12月13日5时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巨野县**医院停车处,窃取被害人杜某某的小鸟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

4.2019年12月17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巨野县**医院停车处,窃取被害人庞某某的大运牌三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25元,案发后,该车被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扣押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被盗电动车购货单据等;3.被害人庞某某、常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野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卫东

检察官助理苑素梅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