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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捕前住山西省寿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行至寿阳县安捷小区一期世宇超市附近,用石块将一卖羊杂的早餐店玻璃门砸碎,从店内盗得现金1820元,后全部个人挥霍。被砸玻璃损失价值约500元。

2.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行至安捷小区一期附近,用石块将一便利店的玻璃门砸碎,盗得店内6盒黄鹤楼香烟、6盒玉溪香烟、3瓶今麦郎柚子茶饮料、5袋干吃面、5根王中王火腿肠,后全部个人食用。被砸玻璃损失价值约3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0元。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行至寿阳县安捷小区二期汇元多便利店,用石块将窗户玻璃砸碎后翻窗进入便利店,盗得现金180余元、8盒硬中华香烟、8盒软中华香烟、1条大福香烟、4袋平遥牛肉,后将现金全部个人挥霍,香烟、牛肉全部个人食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28元。

4.2019年8月29日晚20许,被告人吴某某行至寿阳县南燕竹镇翠峰超市,翻墙入院破窗进入超市的后房,盗得现金1308元、2条芙蓉王香烟、1条小熊猫香烟、书包一个,后将现金全部个人挥霍,香烟自己吸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60元。

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共砸碎三块商店门窗玻璃,盗窃价值共计5336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依法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牛某某、高某某、尹某某等人的陈述;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抓获经过、指认记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昆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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