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16〕17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崇义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携带铁锤等工具,在江西**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钨钼矿(以下简称**钨矿),多次盗窃钨砂。其中:
1、2011年2月上旬,吴某某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钨钼矿72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24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2287元。
2、2011年2月上旬,吴某某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钨钼矿72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24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2287元。
3、2011年3月,吴某某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钨钼矿5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48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4931元。
4、2011年4月,吴某某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钨钼矿5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72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7750元。
5、2011年5月,吴某某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钨钼矿5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78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10000元。
6、2011年6月,吴某某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钨钼矿5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78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9474元。
7、2011年6、7月上旬,吴某某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钨钼矿40、5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168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17294元。
8、2013年1月下旬,吴某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钨钼矿13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70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6386元。
9、2013年1月下旬,吴某某伙同许某某、郭某某、郭某甲等人在**钨钼矿13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70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6386元。
10、2013年2月中旬,吴某某伙同吴某丙(已判刑)、许某某、吴某乙等人在**钨钼矿2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78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7433元。
11、2013年2月中旬,吴某某伙同吴某丙、许某某、吴某乙、吴某丁(已判刑)等人在**钨钼矿2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87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8291元。
12、2013年2月中旬,吴某某伙同吴某丙、许某某、吴某乙、吴某丁等人在**钨钼矿2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93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8863元。
13、2013年2月中旬,吴某某伙同吴某丙、许某某、吴某乙、吴某丁等人在**钨钼矿20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88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8386元。
14、2013年2月中旬,吴某某伙同吴某丙、许某某、吴某乙、吴某丁等人在**钨钼矿5中段空采区,盗得钨砂97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9244元。
15、2013年2月下旬,吴某某伙同吴某乙、郭某某、郭某甲等人在**钨钼矿130中段自己回收组,盗得钨砂80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7624元。
16、2013年3月上旬,吴某某伙同吴某乙、郭某某、郭某甲等人在**钨钼矿130中段自己回收组,盗得钨砂128公斤。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12410元。
综上,吴某某参与盗窃16次,涉案总金额为129046元。
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同时,吴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4万元,后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赃款发还给了江西**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学建
2016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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